繼承與遺產規劃:您的外籍子女能繼承這間公寓本身,還是只能拿到變現後的現金?
您的外籍子女確實是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典》第651條)。但繼承「資產的權利」與保有「這間公寓」是兩回事。若繼承人本身不符合在越南持有住宅的資格,他只能繼承這項資產的現金「價值」,必須將其出售或移轉,無法登記取得 So hong(粉紅本,房地產權狀)。
- 外籍子女依《民法典》第651條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國籍與旅居海外都不會剝奪其繼承權。問題從來不是「他們能不能繼承?」,而是「他們能不能持有,還是只能拿到價值?」
- 若繼承人本身符合持有住宅的資格(例如持有效護照入境並蓋有入境章,且公寓位於外國人可購買、仍在30%配額內的大樓),即可在 So hong 上辦理過戶登記。若不符合,他只能繼承現金價值,必須移轉或出售。
- 50年期限的模糊地帶真實存在且尚未解決:《住宅法2023》並未明訂符合資格的外籍繼承人是依新權狀重新起算50年,還是只能承接被繼承人剩餘的年限。在依任一說法行事前,務必以書面向當地土地登記機關確認其現行作法。
- 越南籍屋主的外籍配偶在世繼承時,通常只能繼承「價值」而非土地使用權,因為外國人無法持有住宅用地的權狀——即使是永久產權的別墅,一般也必須出售或移轉給合格的對象。
- 直系親屬之間(配偶、父母子女、祖孫、同胞兄弟姊妹)贈與或繼承不動產,個人所得稅為0%,且免徵0.5%的登記規費。超出此範圍時,受贈人須就超過1,000萬越南盾部分的價值繳納10%個人所得稅。
- 繼承人須在遺產分割後約30天內辦理權狀過戶登記;境外的遺囑、授權書與身分證件須經公證、領事認證並由宣誓譯者翻譯成越南文後方可使用。
核心區別:繼承「權利」與保有「公寓」是兩回事
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常被致命地混為一談。(1)您的外籍子女是繼承人嗎?是的——無條件成立。依《民法典2015》第651條,他們與您的配偶及父母同列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的國籍或旅居海外並不會剝奪其繼承權。(2)他們能持有這間公寓的所有權嗎?這就取決於每位繼承人本身是否符合越南的外國人持有條件。若符合,即可在 So hong(粉紅本)上辦理過戶登記。若不符合,他仍然繼承——但繼承的是資產的「價值」,透過移轉或出售給合格對象來變現,而非取得權狀本身。因此,對於「我的子女會拿到粉紅本還是只有現金?」這個問題,誠實的答案是:取決於繼承發生當下每位子女自身的資格,而非您的資格。
外籍繼承人在哪些情況下「能」取得公寓(並登記粉紅本)
- 繼承人本身符合《住宅法2023》的外國人持有條件:通常指獲准入境越南的外籍個人,並以蓋有越南入境章的有效護照或同等文件為證(《第95/2024/ND-CP號議定》)。
- 該不動產屬於外國人可持有的類型——實務上指位於商業建案、不在安全/國防限制區內、且仍在該大樓30%外國人上限內的公寓。獨棟別墅或位於自有地塊上的連棟住宅,外國人要持有則困難得多。
- 辦理過戶當下,該大樓仍有30%單棟配額的餘額——若外國人配額已滿,即使是合格的繼承人也可能被擋下、無法登記所有權,而被迫走「價值」路線。
- 實務步驟:在越南公證人面前開立繼承聲明,由全體共同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文件,再於分割後約30天內向當地土地登記機關申辦權狀變更,以免遭行政裁罰。
外籍繼承人只能拿到「價值」(必須出售或移轉)的情況
- 若繼承人「不」符合持有住宅的資格——或該資產屬於外國人無法持有的類型/區域(多數土地使用權案件、限制區,或大樓已達30%上限)——繼承人就無法登記於權狀上。
- 法律的救濟方式:繼承人有權取得繼承資產的「價值」。該資產經移轉或出售後,繼承人取得價金;但無法成為 So hong 上的登記所有權人。
- 這正是台灣與韓國的傳承型買家最常遇到的震撼:家族保有的是經濟價值,而非那把鑰匙。除非每一位預定的繼承人都各自符合持有資格,否則請以「變現」而非「自住」來規劃。
- 實例:一位住在台北、從無越南入境紀錄的女兒,繼承了父親位於 Ho Chi Minh City(胡志明市)的公寓。她是第651條下的合法繼承人,但因無法登記權狀,須在該物件移轉給合格買家後,扣除處分產生的稅費,取得出售價金。
50年期限:重新起算,還是承接剩餘年限?(確實懸而未決)
外國人持有公寓的期限上限為50年,可續期。當「符合資格」的外籍繼承人繼承時,《住宅法2023》並未明確規定他是從新權狀核發日起重新取得50年期限,還是只承接被繼承人原期限的「剩餘年限」。這項模糊之處已為越南法律界普遍承認,《第95/2024/ND-CP號議定》亦未予釐清。請勿逕自採信較寬鬆的解讀。在依某一期限長度評估遺產價值之前,請以書面向特定的當地土地機關詢問其目前的適用方式,並以保守情境(剩餘年限承接過來)作為您的規劃基準。另須注意:繼承同一物件的越南籍繼承人通常不受50年上限限制——繼承人的國籍會改變期限的結果。
跨國籍夫妻:若您的越南籍配偶過世
當住宅由越南公民持有、在世配偶為外籍時,外國人對「價值」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外國人一般無法持有住宅「土地使用」權狀。因此即使是永久產權的有地不動產,通常也無法保留在外籍生存配偶名下,必須移轉或出售,由在世配偶取得價值。若該資產是符合配額的公寓,且生存配偶本身符合持有資格,則或許可辦理過戶登記。兩個在雙方都還在世時的保護措施:(1)清楚記載夫妻財產的應有部分,以免生存方的一半遭爭執;(2)立下經公證的遺囑。請向律師確認您的確切處境——資產類型、所在區域、生存方的居留身分等事實都會改變結果。
趁現在贈與:直系親屬0%,其他人一律10%
- 直系親屬之間贈與或繼承不動產免徵個人所得稅(0%):配偶之間;親生/收養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與媳婦/女婿之間;父系與母系之祖孫;以及同胞兄弟姊妹。
- 同一份直系親屬名單在辦理過戶時,也免徵0.5%的登記規費(le phi truoc ba)——對高價物件而言是可觀的節省。
- 超出此範圍(例如姪甥、朋友、未婚伴侶、不在名單上的繼親關係),受贈人須就贈與/繼承價值中超過單次1,000萬越南盾門檻的部分,繳納10%個人所得稅。
- 在生前將資產贈與符合資格的子女,可預先化解過世後「只能拿價值」的棘手結果,並鎖定0%稅率——但子女仍須本身符合持有資格,否則受贈的公寓一樣會撞上「無法登記權狀」這道牆。贈與能解決稅的問題,卻解決不了資格問題。
- 上述稅率係由稅務通函所訂,可能變動——在依某個具體數字行事前,請向您的顧問確認當前的門檻、免稅名單與稅率。
境外繼承人的文件鏈(交易實際卡關之處)
- 在境外作成的遺囑、授權書或親屬關係證明,通常須先在本國經「公證」,再經「領事認證」(越南一般不承認海牙認證 apostille),接著由「宣誓譯者」翻譯成越南文,方能為越南公證人與土地機關所接受。
- 須準備證明親屬關係的文件(出生/結婚證書),並提供每一位共同繼承人的護照影本——欠缺或未經認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是繼承案件卡關最常見的原因。
- 若繼承人無法親自前往,可透過經領事認證的授權書,指派一位常駐越南的代表人,代為辦理公證繼承聲明與權狀變更。
- 預留充裕時間:認證與翻譯流程動輒耗時數週,而權狀變更的申辦期限很短(自分割起約30天)。請及早啟動文件鏈。
- 本指南為一般性資訊,並非法律或稅務建議。資產類型、大樓配額狀態、各繼承人的居留身分,以及現行通函,都會改變結果——在行動前,請就您的具體個案向 VPM 顧問及持照的越南律師/稅務代理人確認。
常見問題
如果我過世,我的外籍子女能繼承我在越南的公寓並取得粉紅本嗎,還是只能拿到現金價值?
他們始終是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典》第651條)。能否取得 So hong(粉紅本)取決於每位子女「本身」的資格:若子女符合在越南持有住宅的資格,且該公寓屬外國人可購買、仍在大樓30%配額內,即可辦理過戶登記。若不符合,他只能繼承現金價值,該物件必須移轉或出售。
50年的持有期限會為我的外籍繼承人重新起算,還是只承接剩餘年限?
這確實懸而未決。《住宅法2023》並未明訂符合資格的外籍繼承人是依新權狀重新取得50年,還是只承接被繼承人的剩餘年限,《第95/2024/ND-CP號議定》也未予釐清。請保守規劃(以剩餘年限為準),並以書面向當地土地機關確認其現行作法。越南籍繼承人一般不受50年上限限制。
我的越南籍配偶持有我們的房子,而我是外國人——若配偶過世,我能保留房子還是必須出售?
您以第一順位繼承人身分繼承,但外國人一般無法持有住宅土地使用權狀,因此有地住宅通常必須移轉或出售,由您取得價值。若該資產是符合配額的公寓,且您本身符合持有資格,則或許可辦理過戶登記。請預先立下經公證的遺囑並記載夫妻財產的分配,並向律師確認您的確切個案。
我可以把越南的不動產贈與配偶或子女嗎?要課稅嗎?
直系親屬之間——配偶、父母子女、祖孫、同胞兄弟姊妹——贈與不動產為0%個人所得稅,且免徵0.5%的登記規費。超出此範圍時,受贈人須就超過1,000萬越南盾部分的價值繳納10%個人所得稅。贈與能解決稅的問題,但受贈人仍須本身符合「持有」資格,否則該公寓一樣會撞上「無法登記權狀」這道牆。
我的境外繼承人要主張越南的繼承權,需要哪些文件?
在境外作成的遺囑、授權書與親屬關係證明,須經公證、領事認證(越南一般不承認海牙認證 apostille),並由宣誓譯者翻譯成越南文。繼承人還須提供護照與出生/結婚證書、完成公證繼承聲明,並在分割後約30天內申辦權狀過戶。若繼承人無法親自前往,可憑經認證的授權書,由常駐越南的代表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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