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3月1日起,所有不動產將被賦予電子唯一識別號。那麼,關於自3月1日起實施的不動產識別號制度,需要了解什麼?
2025年12月31日,越南政府公布關於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管理的第357/2025/ND-CP 號施行令。該施行令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據此,不動產電子唯一識別號(含住宅及建築物內專用面積)為最長40位由數字和字母構成的代碼,分別賦予各個獨立住宅(公寓及獨棟式住宅)或建築物內不動產。相關資訊統一於住宅及不動產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中管理。
因此,自2026年3月1日起,所有不動產將被賦予各自的電子識別號,並透過國家不動產資料系統進行管理。

不動產電子識別號類型的具體規定
第357/2025/ND-CP 號施行令第8條及第9條對不動產電子識別號的類型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住宅類不動產電子識別號
(1)住宅類不動產電子識別號規定於第357/2025/ND-CP 號施行令附件 I 中,由下列資訊項目組成。
土地宗地識別號
項目及建築物資訊代碼
位置識別號(如適用)
自然識別字元序列
(2)住宅類不動產電子識別號由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自動生成。
此外,建設部(或主管建設廳)於發出住宅項目可正式銷售的官方通知時,對該地區的住宅開發項目連動賦予住宅不動產電子識別號資訊。
建築物內專用面積的不動產電子識別號
(1)建築物內專用面積所對應之不動產電子識別號依第357/2025/ND-CP 號施行令附件 I 規定,由下列資訊項目組成。
土地宗地識別號
項目及建築物資訊代碼
位置識別號(如適用)
自然識別字元序列
(2)建築物內專用面積的不動產電子識別號,由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自動生成。
此外,建設廳會於發出區域內建築物專用面積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結果時,連動賦予電子識別號資訊。
此外,施行令還規定了下列其他電子識別號類型。
共有住宅管理·營運機構的電子識別號
房地產中介執業資格證的電子識別號
住宅支援政策受益個人的電子識別號
參與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的建置·管理·利用的機關、組織及個人,須依相關電子身分驗證及電子識別規定,持有電子身分。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資料庫的建置·管理·使用原則
第357/2025/ND-CP 號施行令第4條對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的建置、管理及使用原則規定如下: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從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以一體化、一元化方式建置·管理。
越南建設部是於全國範圍內統籌該資訊系統及資料庫建置·管理·營運的機關。
省·市人民委員會負責對管轄地區內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料的收集、更新、管理及活用。
需迅速支援國家行政管理業務、保障國防·安全、回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並確保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的公開性與透明度。
相關機關·組織·個人於國家管理機關的權限範圍內,被賦予生成、共享、更新、提供、查詢及管理資訊與資料的權限。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以開放性與標準化為基礎建置,須遵守關於資料標準、API、權限管理模型的規定。同時,須符合國家資料架構框架及資訊安全標準,並符合主管國家機關制定的經濟·技術標準。
確保與國家統一資料庫及相關專門資料庫之連接·共享,對已連接·共享的資料不重複收集。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料庫中收集·更新的資訊與資料,必須經過精製(資料清洗)流程,需具備可合法驗證的來源,準確反映法律現狀。所有資訊項目須完整,並依規定定期更新。所有資料紀錄均需保存存取·修改·更新歷史,以便追蹤變更及變動情況。
於該資料庫中形成的資訊與資料,視為國家資產,由建設部進行管理。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料庫須嚴格管理,確保資訊安全與國家機密保護、個人資料保護。同時於行政程序及公共服務的執行上,確保效率性·簡便性·便利性。
於資訊系統入口網站公開的資訊與統計資料屬於綜合數據。
住宅及不動產市場資訊與資料的建置·管理·利用,需符合其目的,並遵守國家機關數位資料管理·連接·共享相關規定、資料相關法律、電子交易法及資訊存取相關法律。



